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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細則-城市形象類

發布時間:2019-10-09     瀏覽次數:

第三十九條  城市形象廣告 

1、境內城市旅游形象廣告須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若廣告主為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須提供廣告主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若廣告主為企業法人,須提供廣告主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2)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進行形象宣傳的,廣告主應為港、澳、臺地區旅游部門常駐代表機構,并收取港、澳、臺地區旅游部門常駐代表機構批準登記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批準);

3)廣告中涉及“XX之都”、“XX之城”、“XX之鄉”、“XX故里”等:

a)在相關文獻中有明確記載的,廣告主須出具相關證明;

b)在相關文獻中沒有明確記載的,廣告主須提供省級以上政府出具的證明文件;

4)附加國際性節慶活動須收取活動所在地省級以上部門的批準文件;非國際性節慶活動須收取當地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2、境外城市(僅限已對中國開放的境外旅游城市)旅游形象廣告須提供的證明文件有:

1)宣傳城市所在國駐華使館出具的關于廣告宣傳口徑、廣告語等內容的說明;

2)附加旅游節、民俗節等文化節慶活動的,提供節慶活動城市所在國駐華使館出具關于節慶活動合法性、廣告宣傳口徑、廣告語等內容的說明。

3、城市形象廣告不得出現第三方商業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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