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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細則-房地產

發布時間:2019-10-09     瀏覽次數: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廣告

1、發布房地產廣告須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

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

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5)發布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明;

6)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

7)中介機構發布所代理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

8)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證明。

2、發布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須在廣告中標注以下事項:

1)開發企業名稱;

2)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的,載明該機構名稱;

3)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

4)僅介紹房地產項目名稱的,可以不必載明上述1、23事項。

3、房地產廣告中使用建筑設計效果圖或模型照片的,應當在廣告中注明;涉及內部結構、裝修裝飾的,應當在廣告中標注“樣板間”等提示字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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