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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細則-酒類

發布時間:2019-10-09     瀏覽次數:

第二十條  酒類廣告

1、發布酒類廣告須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2)生產許可證;

3)酒類銷售/經營企業須提供酒類銷售/流通許可證;

4)產品質量合格的《檢驗報告》;

5)發布境外生產的酒類商品廣告,應當有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批準核發的衛生證書以及進口報關單;

6)法律、法規規定的及其他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證明文件。

2、酒類廣告中禁止出現以下內容:

1)鼓動、倡導、引誘人們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2)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

3)飲酒的動作、畫面、鏡頭,以及不科學的明示和暗示;

4)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含卡通形象;

5)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具有潛在危險的活動;

6)把個人、商業、社會、體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歸因于飲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如“壯陽、提高性生活質量、補腎、事業有成、企業家、成功人士、重振雄風”;

7)諸如可以“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增強體力、強身健體、延年益壽、解除疲勞”等不科學的明示或者暗示;

8)關于酒類商品的各種評優、評獎、評名牌、推薦等評比結果;

9)品酒師在國外獲的獎項,不允許在廣告中宣傳。

3、CCTV-中文國際頻道及涉外頻道不得播出“酒類產品廣告”(含啤酒、紅酒、黃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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